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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21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5-12-29 12:00:00
  • [发布日期] 2026-01-12 11:20:00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广电局关于印发应急广播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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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各区融媒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播发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应急广播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细则(试行)》《北京市应急广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5年12月29日





北京市应急广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总体方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应急广播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根据平急结合的原则,应急广播系统可用于播出符合相关规定的日常信息。

全市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市级应急广播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监督管理全市应急广播播出情况;负责推进市级应急广播平台与全市范围内相关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完善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并负责应急信息接入、数据汇总、效果评估、监督核查,不面向终端发应急信息。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根据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和调整本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建立本地应急广播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组织建设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组织开展本地应急广播播出;负责配合市广电局按照应急广播标准规范完成区级平台与市级平台的对接;负责推进区级应急广播平台与本行政区内相关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完善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负责应急信息接入、信息播发、数据上报和效果评估。区融媒体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工作实施。

第四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横向打通、纵向贯通、精准高效、安全可靠、综合覆盖、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快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广播服务效能。

第五条 应急广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推动构建并逐步完善现代化的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七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主要功能要求如下:

(一)国家级平台负责应急信息接入、数据汇总、效果评估、监督核查;

(二)市级平台负责应急信息接入、数据汇总、数据上报、效果评估、监督核查,不面向终端播发应急信息;

(三)区级平台负责应急信息接入、信息播发、数据上报和效果评估;

(四)乡镇、村级前端主要用于应急喊话,支持音频播发、话筒切播、身份认证、系统监测等功能,并将播发记录、关键设备运行状态信息通过网络回传到区级平台。

第八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具体包括:

(一)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

(二)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四)经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五)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第九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类别、内容、发布范围和呈现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应急广播应当优先播出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紧急类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应急信息。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当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 系统构成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系统由应急广播平台、传输覆盖网、快速传送通道、应急广播终端和效果监测评估系统等组成。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平台负责:

(一)接收本级政府、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布的应急信息,适配处理为应急广播消息后,根据发布要求,调度传输覆盖网或快速传送通道,传送至应急广播终端,播出应急广播信息;

(二)处理上级、下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发送的应急广播消息,各级平台做好应急信息、资源信息、播发记录等业务数据存储,下级平台按要求向上级平台及时报送业务数据;

(三)保障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的安全运行;

(四)监测、汇总上报应急信息播发和系统运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传输覆盖网负责将应急广播消息传送到应急广播终端。传输覆盖网包括:

(一)中波覆盖网;

(二)短波覆盖网;

(三)调频覆盖网;

(四)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

(五)有线数字电视传输覆盖网;

(六)卫星传输覆盖网;

(七)IPTV系统;

(八)互联网电视系统;

(九)其他。

第十五条 快速传送通道是基于卫星、无线、有线等方式建立的应急信息快速接入处理和高效传输覆盖系统,承担紧急类应急信息的快速传送任务。市级和区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当建立基于卫星方式的快速传送通道。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终端负责接收应急广播消息,主要包括大喇叭类、收音机类、电视机类、显示屏类、机顶盒类、视听载体类、移动接收类等通用终端或专用终端。应急广播专用终端优先播发紧急类应急信息。

第十七条 效果监测评估系统负责统计汇总应急广播系统响应情况、发布情况等,综合评估应急广播工作状态和发布效果。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北京市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应急广播系统总体技术规范》《应急广播平台接口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

(二)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核发频率指配证明,依照频率指配证明载明的技术参数进行发射;

(三)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四)针对应急广播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五)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应急广播播出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十九条 应急广播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应急广播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广播安全播出、网络安全、设施安全、内容安全、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市级、区级应急广播平台应进行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确保应急广播信息完整、准确、快速传送到指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终端。

第二十一条 按照《应急广播消息格式规范》要求,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多种格式应急信息并行处理的能力,具备精准发布、分区域响应和多区域响应的能力,避免对非相关的地区和人员发布应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区级平台在完成与市级平台网络对接后,区级平台应向市级平台同步全量数据。市、区两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机构应充分掌握辖区内应急广播基础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 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综合调度多种传输覆盖网络资源的能力,本级资源不够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向上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申请支持。

第二十四条 应急广播终端部署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满足耐高低温、耐腐蚀、耐磨损、耐潮湿等要求,安装地点和高度应综合考虑自然灾害、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重要安装点位应当配置备用电源;高可靠终端应当支持基于卫星方式快速传送通道的信息接收。

第二十五条 关键应急广播设备应具备备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第二十六条 区级平台系统因故障处理、维护检修、对接调测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运行的,应提前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估应急广播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急广播的播发情况。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区级及以上应急广播平台应明确本级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保证应急广播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等制度,及时规范开展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三十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加强值班值守,定期对应急广播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终端安全高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区级及以上应急广播平台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应急广播统计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平台应组织制定并定期修订应急预案,包括信息接入、调度播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供配电故障等方面,并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六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广电局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应急广播有关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应急广播建设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应急广播建设使用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融媒体中心承担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运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应急广播建设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应急广播作用,提升我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的应急治理能力,依据《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总体方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应急广播实施细则(试行)》《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第三条 各级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负责本级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条 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稳定可靠、迅速有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运行维护机构应组建与本机构运行维护任务相适应的运行维护队伍,并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应急广播平台是指市、区两级应急广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二章 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运行管理机构承担应急广播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播出的主体责任,运行维护机构要配备维护和管理平台系统相关支撑软件和硬件设备,保障网络传输稳定可靠,数据加密安全高效,预警播发及时准确,确保平台正常工作。

第八条 运行维护机构密切监测应急广播系统设备运行情况,定期排查故障风险点,预防和解决系统故障,使上下级应急广播系统全天24小时处于正常连通状态。及时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各平台系统数据的完整、准确。

第九条 运行维护机构定期备份平台系统设备重要数据,确保平台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能够快速恢复,确保核心数据完整可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备份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安全存放,做好登记。根据平台系统设备数据的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密、外借和转移机房设备的各种网络安全信息资料与数据。

第十条 各级平台慎重采用远程通信方式传送的程序或数据,须经过检测确认程序和数据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平台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未经上级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系统设备、电脑、服务器上安装新软件;平台播控系统计算机应远离办公电脑,存放重要数据的计算机不得和办公电脑混用。

第十二条 各级平台系统登录要防止默认账号和密码,定期更改密码;超级用户密码由系统管理员掌握,设备秘钥安排专人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增强系统病毒防范意识,定期对系统设备进行病毒检测;使用移动存储接入系统网络或网络计算机时,必须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平台新增业务和变更业务须报批后方可执行;对设备进行配置更改前必须先做好数据备份后方可操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在线运行的设备进行配置变更、数据修改等操作。

第十四条 各级平台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危害扩大。应定期组织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第三章 应急广播机房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机房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须经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全程有机房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六条 机房应设置安全门;机房工作人员进出应做到随时关门,做到机开人在,离开岗位时,锁好门窗。

第十七条 机房所有设备应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做到账物相符,并做好使用记录。认真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潮和日常保洁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 机房应保持整洁,应做好防鼠、防火和防盗工作。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严禁消防器材超期使用;加强机房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结合实际,制定机房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严禁使用老旧用电器材;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第二十一条 应急广播平台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2小时以上。机房应设置外电断电告警装置,并能第一时间报送告警信息给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应急广播平台应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第二十三条 及时做好播出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做到准确无误,内容清楚,责任明确。

 

第四章 应急广播巡查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广播巡查维护是针对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应急广播机房、各类接收终端设施及网络节点开展的系统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对巡查维护上岗人员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终端安全高效运行。终端在线率原则上应保持90%以上,因系统可对终端状态实时监测,终端在线状态受供电、通信影响较大,密切注意终端在线情况,对于离线超过48小时的终端,应在24小时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排查,及时修复;如遭遇特别恶劣天气可适当放宽时限。

第二十六条 巡查维护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应急广播业务工作能力;

(二)熟悉应急广播播发和运行程序,熟悉应急广播接收终端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终端设备故障判断和维修能力;

(三)按要求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乡镇应急广播机房及各应急广播接收终端,如实记录每次巡查维护情况;

(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逐级汇报情况。遇到突发或重大情况,采取边汇报边处置的方式,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应急广播运行单位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巡检维护,对应急广播平台、传输覆盖网、乡村前端、大喇叭终端等按类型、重要性建立分级分类运维标准,并进行定期检修。


第五章 仪器仪表工具和备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平台应根据技术系统规模设立相应的备品备件库,并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仪表。区级平台应有乡村前端和大喇叭终端的备品备件。

第二十九条 应详细记录备品备件的名称、规格以及型号等,并定期对其性能检修监测,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十条 维护用的各类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工具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备件账簿,详细记录备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备件线缆(包括其插件)的型号和长度等。存放地点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仪表的附件、测试线、电源线和使用说明书等均应保存完整。

第三十一条 仪器仪表使用人要熟悉仪器仪表的工作性能,掌握其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要按照仪器仪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定期校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二条 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工具应定期通电检查,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要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贵重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工具有故障时,不得擅自修理。

 

第六章 技术档案及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技术档案及资料是指在应急广播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方案、招标文件、中标合同、设备进场单、说明书、安装记录单、工程技术资料、验收材料等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图纸、图表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四条 运行维护机构应把技术档案纳入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并按制度及时归档,保证全系统内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五条 各类技术档案和资料应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理。重要和使用频繁的技术资料应复印备份一份,供日常查阅。

第三十六条 内部技术资料不得随意携带出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携带时,应经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登记,按时归还。

第三十七条 技术档案及资料管理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料库。

 

第七章 应急广播值班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平台应根据平台需要设置内容审核、信息播发、设备维护等值班、维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十九条 值班人员需经专门的政治审查、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 要熟练掌握系统拓扑图、设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认真负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各级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急广播平台运行机构应24小时值班值守,直至响应解除。

第四十三条 接班值班员与交班值班员须当面交接。接班后要仔细检查平台工作情况,如平台处于故障状态或正在执行应急广播播发时,应延迟交接,直至故障排除或应急广播播发结束。

第四十四条 应定时检查平台运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发生重大故障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防火、防盗制度。平台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得带无关人员在平台机房停留。

第四十六条 区级平台应明确专人操作乡村前端,提供必要培训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应急广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北京市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总体方案》《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应急广播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广播信息包括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信息。应急信息是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而发布的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应急信息。使用北京市应急广播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的应急广播信息,适用本办法。非应急信息是指使用北京市应急广播平台发布用于日常广播的信息。

第三条 应急广播信息的分类分级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应急广播信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

(一)自然灾害信息,是指预防和应对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二)事故灾难信息,是预防和应对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是预防和应对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四)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是预防和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需要对播发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五条 按照以上四类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分为:I级(一级、红色、特别严重)、Ⅱ级(二级、橙色、严重)、Ⅲ级(三级、黄色、较重)、IV级(四级、蓝色、一般)。

 

第二章 应急广播信息的制作、发布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应急广播平台承担监管和指挥调度职责,负责应急信息接入、数据汇总、数据上报、效果评估、监督核查,不面向终端播发应急信息。区级应急广播平台负责应急信息接入、信息播发、数据上报和效果评估,乡镇、村级前端主要用于应急喊话,支持音频播发、话筒切播、身份认证、系统监测功能,并将播发记录、关键设备的运行状态通过网络回传到区级平台。

第七条 应急广播平台及前端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应急信息发布的平台和渠道,不改变现有应急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职能部门已有发布渠道,系统为应急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应急信息发布服务。

第八条 应急广播信息的制作及播发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和统一格式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信息类别、信息级别、起始时间、发布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第九条 应急广播平台或前端接到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播发紧急类信息指令后,根据确定的信息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进行播发。

1.对于应急广播信息I级(一级、红色、特别严重)、Ⅱ级(二级、橙色、严重),通过市级平台转发相关区级平台后播发,或由区级平台直接指令相关区域应急广播全终端播发,市级应急广播平台不直接对应急广播终端播发任何信息。

2.对于Ⅲ级(三级、黄色、较重)级别及以下信息,可根据紧急程度和实际情况由市平台转发区平台,区平台确认后安排播发。

3.中国地震预警网是地震预警信息唯一信息源,地震预警信息实行免审播发。

4.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其它播控前端

经过授权的应急广播管理员可以通过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或应急广播系统其它播控前端以话筒喊话、播发音频文件等方式向对应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或区域的应急广播终端进行应急广播信息播发。乡村前端根据乡镇政府、村委会需求,在乡村前端空闲时段播发基层治理类信息时,应结合本地实际规范播发时段和时长,避免长时间播发或夜间播发造成扰民。非应急广播信息的日常广播信息播发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区级应急广播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相关规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账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系统重要资料定期备份。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平台所发布信息须存档备案,包括发布时间、内容、范围、频次等重要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6个月。应急信息发布情况应定时汇总上报市级应急广播平台,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应急广播消息发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乡镇前端应严格控制使用应用程序进行播发,如必须使用应用程序方式播发应急信息,应对使用应用程序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强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通道建立、安全审计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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