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单位: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要求,为确保2024年4季度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更好地发挥统计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的数据支持和引导作用,现就4季度统计报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重要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深化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填报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完善统计体制、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大部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保质、保量完成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
2.强化统计数据审核,建立初审、复审和复核制度。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在数据填报过程中要注意表内、表间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各级汇总单位要强化报表数据审核,对每一项指标都要分区域、分单位认真进行同比、环比核对,并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
3.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全面提升数据质量。坚决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文件精神,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明确统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报送范围
北京广播电视台及所属单位、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单位、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区融媒体中心、局所属事业单位、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等。
三、报送时间
2024年12月1日至12月13日。
四、注意事项
1.登录系统填报表,请确认报表类型为“2024年4季度”。
2.填报时请注意,上报数据为1-11月份的累计数+12月份的预估数!收入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
3.请相关单位根据广电总局2023年11月10日印发的新修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填写本次季报,广基20表新增“广电 5G 业务收入”“广电 5G 移动电话用户”“网络直播业务收入”“电商直播业务收入”“网上商品交易总额”“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等指标,请各单位注意填报口径。
4.广基20表03栏企业总收入,04栏实际创收收入,两项必须同时填报。03栏企业单位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助收入;实际创收收入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收入。
5.广基20表23-24栏,没有IPTV和OTT业务相关许可证的单位,请不要填写。
6.广基21是影视节目出口和服务贸易出口表,修订中此表增加“节目类别”的子类:“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
;增加“海外播出收视率舆论反响”中关于播放量的内容。有相关业务按合同填报,没有相关业务的单位不填此表,也不点击保存上报(保持报表状态为未填报)。
7.报表填报完毕后,需按附件2《季报说明对比模板》做说明和季度对比,并在直报系统“制度信息打印及文件上传”模块上传4季度说明后,季报统计报送工作才全部完成。
五、相关咨询电话
在报表编制、报送过程中,如遇指标解释、填报口径等问题,请与规划发展处(产业促进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55565459
QQ群号(广电资质H群):809364247(申请入群请备注公司名称)
附件1:季报报送操作流程
附件2:季报说明对比模板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