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人工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9年)》,推动“人工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人工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管理办法(2026—2029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6年4月29日
北京市促进“人工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管理办法
(2026—202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人工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9年)》,规范北京市“人工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促进“人工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的支持方式为事后奖励,支持范围为北京市“人工智能+视听”领域内取得良好成效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北京市广电视听领域内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在项目研发、制作、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使用合法来源数据,保护商业秘密及他人知识产权,要在坚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赋能广电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在财政资金使用、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人工智能+视听技术”方向
支持内容:支持视听大模型、智能体等在广电视听领域的研发应用,包括音视频内容生成大模型、内容生成智能体、内容生成多模型集成平台、创作辅助、虚拟制作、智能剪辑、智能修复/增强/替换、智能译制与配音等创新技术与系统。
支持金额:依照技术先进性和应用效果等进行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人工智能+视听内容”方向
支持内容:支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内容创作,包括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广播电视节目、网络故事片、网络微短剧、网络视听节目、公益广告等视听精品。
支持金额:根据思想主题、价值导向、制作水平、时长和播放量等进行综合评审,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人工智能+视听场景”方向
支持内容:鼓励人工智能+视听技术赋能文化、商业、旅游、体育及展览等领域,拓展应用场景,推动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展。
支持金额:根据技术先进性、示范性和成效产出等进行综合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人工智能+视听安全”方向
支持内容:支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视听内容安全审核、版权保护、监测鉴别、质量评价的质效,提升监管效率。
支持金额:根据技术先进性、应用范围和功能效率等进行综合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人工智能+视听服务”方向
支持内容:培育视听要素市场发展,通过数据治理、标注等推动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和链主企业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建设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聚集、技术分享等产业要素集聚的服务平台。
支持金额:从技术、规模和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北京市广电局每年制定申报指南,开展政策宣讲和项目征集,明确申报要求与流程。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北京市广电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进行查重,已获市级财政资金同方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北京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专业评测和技术评测,依据评测结果开展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拟支持方案,提交北京市广电局党组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根据审议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北京市广电局出具书面意见,需要保密的要注明,由北京市广电局对有异议项目进行审议并确定是否支持。公示结束后,由北京市广电局与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签订支持协议并拨付资金。鼓励将支持资金用于“人工智能+视听”产业的技术研发、内容制作、场景优化、安全保障和服务升级等方面。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同一项目仅可选择一个支持方向进行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的;申报主体正处于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期间;申报主体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绩效跟踪评价,项目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支持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三年申报资格: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项目存在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其他未明事项由北京市广电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支持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支持经费等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