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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成文日期] 2026-02-10 12:00:00
  • [发布日期] 2026-02-27 09:30:00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广电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电局“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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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各单位

经研究审议,现将《北京市广电局“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6年2月10日

 

 

北京市广电局“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广电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构建职责清晰、无缝衔接、齐抓共管、运行有序、监管有效、问责有力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广播电视行业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广电局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事业单位,重点是办公室(安全监管办公室)、规划发展处(产业促进处)、宣传管理处、电视剧管理处、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科技处(公共服务处)、人事处、综合中心、发展中心等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处室单位,以及本市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电行业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条【工作原则】  各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应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做到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最大程度降低事故造成损失。

第四条【责任体系】  北京市广电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加强对我市广电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领导,持续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要求,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局办公室(安全监管办公室)作为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本市行政区域内广电行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不代替各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局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分工和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职能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工作,在工作推进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落实各项政策、规定、措施,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三)各区广电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广电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广电行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全链条监管】  健全“一件事”全链条监管机制,局办公室(安监办)作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牵头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有全链条工作方案、有职责任务分工、有可量化任务清单、有跟踪问效机制、有长效化成果转化,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各配合处室、事业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全力支持牵头部门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第六条【跨部门监管】  健全跨部门单位安全监管机制,各部门单位应会同局办公室(安监办)完善配套监管措施,鼓励与市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联动,健全“行业+专业”、“行业+属地”管理机制,形成合力。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七条【目标管理】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指导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和区级广电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督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八条【形势分析】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区域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第九条【通报约谈】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通报和约谈,针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等突出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和工作通报,视情况组织对有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实施约谈。

第十条【考核巡查】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有关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集中治理】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整治,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专班,推动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强化日常调度、明查暗访、督办交办等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深化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抽检评估,建立“抽查—反馈—再抽查—再反馈”机制,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能。完善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线索移交】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对中央、本市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巡查通报反馈的重大事故隐患线索,以及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作风和腐败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局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组通报调查进展情况,移送有关事实材料及其他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行业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室(安全监管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及时制定和更新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制度、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2.统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分析,每年制定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任务清单;

3.每年制定《北京市广电局行业安全管理责任书》,逐级组织签订全局安全管理责任书;

4.统筹、协调行业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包括重大活动“一案两表”审查归档、行业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5.组织和参与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抽检);

6.督导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抓好本部门单位所属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负责防汛救灾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8.负责全局的应急处突工作。

第十五条  规划发展处(产业促进处)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是监督指导北京市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内与广电业务相关设施和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1.与广电业务相关的演播室、摄影棚、录音棚、置景车间、后期制作室等场所的安全监督和指导;

2.园区内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核验入驻园区的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  宣传管理处的行业管理责任是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指导在北京市广电局备案的广播电视节目在京拍摄、制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1.北京广播电视台、各区融媒体中心及业务范畴内的市级行业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2.北京广播电视台、业务范畴内的市级行业管理单位广播电视节目拍摄、制作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北京广播电视台、业务范畴内的市级行业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电视剧管理处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是监督指导在北京市广电局备案的电视剧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在北京市广电局备案的电视剧在京节目拍摄、制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1.在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在北京市广电局备案的电视剧组在京拍摄、制作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传媒机构管理处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是结合业务开展,监督指导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1.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的安全生产工作;

2.歌华传媒公司广播电视业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是指导协调网络视听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指导在北京市广电局备案的网络视听节目在京拍摄、制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1.指导协调网络视听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2.网络视听平台机构广电业务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3.监督指导在北京市广电局备案的网络视听节目在京拍摄、制作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媒体融合发展处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是监督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机构融媒体建设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监督指导各区融媒体中心及其广播电视节目拍摄、制作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技处(公共服务处)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是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业务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1.监督指导北京广播电视台、各区融媒体中心和高山转播站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设备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

2.歌华有线管辖的北京市有线电视线缆、杆塔、窨井(有限空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3.歌华有线承接的北京市广播电视相关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4.应急广播项目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是监督指导局管社会组织广播电视业务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综合中心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是监督指导局属产权单位和局机关办公区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展中心的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是监督指导安乐林办公区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重点任务清单】  局办公室(安监办)负责编制行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并组织实施,并按全市统一要求将年度任务清单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市防火委、市应急委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形势分析】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每季度研究分析所管辖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针对性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七条【审批验收】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或者验收时,应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检查抽查,指导督促管辖业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专项整治】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广电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各项硬措施落实。

第三十条【重点保障】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围绕重要时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整改防范】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指导督促管辖业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典型事故案例宣传曝光,强化警示教育,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第三十二条【企业台账】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要组织建立健全管辖业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台账,制定完善分级分类标准,并通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宣传教育】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咨询日、消防宣传月等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理念意识深入人心;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三十四条【综合管理】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做好管辖业务领域安全生产行政约谈、联合检查、举报办理、信息互联互通、线索移交等有关工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支持保障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法规保障】  政策法规处应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结合广电行业实际,为行业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供准确的法规依据与政策指导。

第三十六条【宣传保障】  宣传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引导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七条【审批保障】  行政审批处应在受理及审批广电相关证照时严格审查申请人相关资质,统筹履行安全生产告知提示义务,建立证照发放相关管理台账。

第三十八条【预算保障】  财务处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规范编制安全生产专项预算,及时足额保障安全设施购置与维护、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培训、专家咨询等经费支出。

 

第六章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措施 

第三十九条【风险隐患排查】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指导、监督管辖业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动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明查暗访,督促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系统使用】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指导、监督广电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及时更新,做好清单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标准化建设】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组织建立健全管辖业务领域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教育培训】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水平。

第四十四条【其他工作】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项。

第四十五条【专家委员会】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视情设立我市广电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发挥专业优势,压实责任链条,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

第四十六条【组织保障】  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到相关内设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所需设施、装备、经费,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智慧监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深化非现场监管,大力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智慧化监管改革。

第四十八条【基层应急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工作职责,推动基层应急力量配置、场所设施建设、物资装备配备等标准化建设,建设好、维护好、用好应急广播系统,做好信息上报等工作,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全面提升基层应急管理组织指挥、风险防范、联动实战、指挥处置和综合支撑能力,推进本市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第七章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及各区广电归口管理单位除履行前述安全生产职责外,对本单位牵头主(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本部门职责领域内在京举办的行业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北京市广电局主(承)办的国家级活动,由局党组指定活动安全负责人,其他活动统一由牵头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活动安全负责人。牵头处室单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报送局办公室(安监办)备案,并认真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强化现场安全风险防控和快速处置,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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