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战略部署,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北京大视听”品牌,在国际舞台上讲好新时代中国故事、北京故事,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原《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经2025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实施。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5年5月28日
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
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战略部署,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北京大视听”品牌,在国际舞台上讲好新时代中国故事、北京故事,根据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北京新视听国际传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旨在立足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北京大视听资源优势,加快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向世界传播好中国声音、北京声音,着力提高国际传播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中国形象亲和力、中国话语说服力、国际舆论引导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预算。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北京注册的视听机构。其中重点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核心产业行业代码 87(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符合要求的项目。
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微电影、网络微短剧等作品应为在北京完成备案公示或审查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版权输出、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和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具体包括:
(一)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提升译制质量。对于成功走出去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等)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微短剧等),每部(集)按照每语种每分钟进行奖励,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
(二)支持向国外输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促进版权贸易发展。对于成功输出并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版权出口总额的30%进行奖励。
(三)支持在国外建设视听传播平台,拓展国际传播渠道。重点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视听平台集群,对入选平台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服务出口总额的20%进行奖励。
(四)支持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分为以下4个方向:(1)原创内容生产;(2)中外合作(中外合拍、合作传播);(3)节会展等交流活动;(4)文商旅体等融合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综合考虑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经审核认定,对入选项目按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三个等级进行奖励。
(五)除上述支持范围外,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因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产生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优秀作品:
围绕国家外交战略,服务重大外交活动,制作和传播符合国际传播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作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服务国家外交大局提供有力支持。
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反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反映实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生动实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观照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把人民作为创作和表现的主体,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以扎根本土、深植时代为基础,能够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时代课题,从当代中国的伟大创造中发现创作主题、捕捉创新灵感,反映时代的历史巨变,描绘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聚焦首都特点鲜明的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围绕北京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特别是长城文化带、大运河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传承发展等,反映北京城市发展和社会人文风貌,具有浓郁的北京特色。
符合国际传播规律,用国际视角、国际表达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具有较高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
第七条 已获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奖励扶持的国际传播项目,申报机构原则上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再次申报。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国际传播项目,申报机构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参选的国际传播项目达不到奖励扶持条件的,奖项可空缺。
第八条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孵化作用,建立北京大视听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经评审通过后予以优先支持。在国内传播方面获得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奖励的项目,如意愿开展国际传播并申报国际传播入库项目的,可直接纳入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
第九条 鼓励建立优秀国际传播团队,持续打造更多北京大视听国际传播专项品牌,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北京市广电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广电局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进行审计检查和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机构应及时向资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包括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
第十七条 北京市广电局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提升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力的效果和奖励扶持项目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北京市广电局与奖励扶持机构签署管理协议;违反管理协议内容的机构,取消其三年奖励扶持资格。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机构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2年制定的《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
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北京注册的视听机构。其中重点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核心产业行业代码 87(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符合要求的项目。
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微电影、网络微短剧等作品应为在北京完成备案公示或审查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扶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往年获奖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条 奖励扶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申报单位享有同等的评审待遇。
第五条 奖励扶持经入库、初审、复审和公示后,北京市广电局拨付奖励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 奖励扶持类型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版权输出、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和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
第七条 对于走出去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每部(集)按照每语种每分钟进行奖励,标准参考国家相关奖励规定。
对于成功输出并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出口总额的30%进行奖励。
组织评选优秀北京地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国外传播平台,对入选平台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服务出口总额的20%进行奖励。
支持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分为以下4个方向:(1)原创内容生产;(2)中外合作(中外合拍、合作传播);(3)节会展等交流活动;(4)文商旅体等融合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综合考虑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审核认定,对入选项目按照三个等级进行奖励,重大项目奖励100万元、重点项目奖励50万元、一般项目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申报奖励扶持项目应符合国际传播规律,用国际视角、国际表达形式,讲好中国故事和北京故事。
第九条 申报奖励扶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奖励扶持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完成译制并在国外放映播出。
(二)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输出奖励扶持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进入国外主流传播渠道或获得国外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奖励扶持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落实自筹资金,投资主体明确,进入实际运营并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完成,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综合考虑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的成果主要包括:配合高访等重要节点或服务国家外交战略取得重大传播效果;入围或获得国际重要奖项;通过国际主流媒体播出或给予重大宣传报道;得到国际重要组织、外国政府、我国驻外使领馆重要官员参与或认可;在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北京市统一部署下开展国际传播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等。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资助:
(一)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等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三)其他违反政策法规或评审专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扶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机构只提供营业执照);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四)单位基本信息表(加盖公章);
(五)项目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
(六)申报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书应以数据、事实为主要依据,契合奖励扶持类型要求;
(七)申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申报书中要求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九)申报单位提出并经审核认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申报单位根据所申报的项目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公开征集
北京市广电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评审
(一)入库评审。北京市广电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库项目。
(二)优先扶持。入库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经评审通过后予以优先支持。申报奖励扶持时入库项目可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标识“北京大视听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字样。
第十四条 奖励扶持项目评审
(一)预审。北京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申报项目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预审。
(二)补充和提交资料。对于符合要求,但是缺乏相关资料的申报单位,将通知申报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内提交至北京市广电局。
(三)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北京市广电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的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走出去发展情况,并不得与任何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评审专家须填写承诺书。申报单位可以申请需要回避的专家,并注明回避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审专家须填写承诺书。申报单位可以申请需要回避的专家,并注明回避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申报单位不得与评审专家进行私下接触,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单位与评审专家资质,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广电局将评审通过的单位名录送市属相关委办局等单位征求意见,确认项目是否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已获支持的单位将取消本次支持。
第十八条 对拟奖励扶持的申报单位,北京市广电局将在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北京市广电局组织专题会议审议奖励扶持方案。审议通过后,北京市广电局将奖励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户。
第二十条 奖励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申报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一)允许使用范围:奖励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申报单位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版权购买、翻译费用、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与视听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
(二)禁止使用范围:
1.工资、福利支出;
2.基本建设支出;
3.会议费;
4.车辆维护、维修费用;
5.证券、期货、外汇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
6.其他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无关的支出;
7.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北京市广电局根据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必须退回奖励扶持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奖励扶持,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参选项目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空缺。
第二十四条 奖励扶持申报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广电局2022年制定的《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