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及《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7统一版)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7〕10号)要求,为了加强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输安全,自2020年12月28日起,由北京市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建设开展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三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达到: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
(三)《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7统一版)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7】10号)要求,有线电视工程验收(职权编码B6702500)行政许可事项已经纳入区级独有权力清单,由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办理。
二、验收单位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三、验收方式
采取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辅以实地抽验相结合的方式,抽验的比例在5%以上,对本市重点工程、涉及民生等工程进行重点验收。
四、验收工作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进行自验,并填写《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自验报告》(见附件1)。
(二)自验合格后,向北京市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见附件2)申请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入测试,测试合格,由北京市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出具《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入证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携带下列材料到所在区的综合行政审批大厅申请验收: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单位持有的《北京市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自验报告(原件并加盖公章);
5.北京市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出具的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入证明(原件);
(四)有线广播电视网络验收合格后,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验收时限和收费
验收时限为5个工作日,验收不收费。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8日起实施。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