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季度,北京市广播电视实际创收收入[1]为508.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3.97亿元,同比增长19.79%。
从实际创收收入构成来看,广告收入[2]为123.59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5.89亿元,同比下降17.32%;有线电视网络收入4.42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62亿元,同比下降12.30%;新媒体业务收入[3]324.1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30.89亿元,同比增长67.71%;广播电视节目销售收入6.23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05亿元,同比下降44.77%;电视频道购物收入为2.66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93亿元,同比下降25.91%。新媒体业务收入在实际创收收入中超六成,超过其他收入占比之和。
本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北京市广播电视产业规模整体增幅减缓。各视频平台在疫情期间使用率大幅提升,成为一季度广播电视产业的中坚力量。
说明:
1.广播电视创收收入指《广播影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实际创收收入,主要包括广告收入、有线电视网络收入、新媒体业务收入、广播电视节目销售收入、电视购物频道收入和其他创收收入。
2.广告收入由广播广告、电视广告、网络媒体广告、其他广告等四部分收入组成。
3.新媒体业务收入是指广电IPTV 机构、互联网电视(OTT)牌照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广电IPTV、互联网电视(OTT)、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及其他新媒体(新闻客户端、微信、微博、网站等)业务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