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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电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注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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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注销流程、明晰注销情形、压实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立足北京市广电行业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注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6年5月27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注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行政许可注销工作,明确注销程序、责任与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 “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类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取消被许可机构行政许可证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被许可机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从届满之日起,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注销;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的,从被撤销、撤回、吊销之日起,应依法予以注销。

第五条  行政许可注销应坚持高效便民、简化流程、明确时限原则,保障被许可机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许可到期提示预警机制,在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通过短信的方式,向被许可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发送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提醒。

第七条  被许可机构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主动申请注销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许可机构《注销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遗失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遗失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对主动注销时限有规定的,被许可机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对被许可机构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主动申请注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对外公开的承诺时限内完成注销手续,并向被许可人发放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书。

第九条  被许可机构未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或主动注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依法注销手续,作出行政许可注销决定,并告知持证机构。

第十条 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延续的,被许可机构不得再以原许可证为依据从事原核准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26年5月27日起实施,《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部分行政许可中注销事项办理的实施办法》(京广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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