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广电党发〔2020〕12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经2020年5月21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
2020年5月25日
(联系人:李超;联系电话:64081818)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和北京市人才工作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人才工作实际,组织实施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遴选与培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媒体、党管人才原则,牢牢把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正确方向,以此为抓手,着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着力选拔一批德才兼备、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高层次杰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队伍,为推动首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遴选范围包括:在北京地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服务机构新闻宣传、文艺创作、国际传播、经营管理、科技与工程技术、理论研究等相关岗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性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职在北京地区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工作(含北京驻外机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学风严谨,为人端正,作风正派。
(二)领军人才应具有高超的学术水平、显著的业务成就、广泛的社会影响,有本领域公认的代表性作品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做出突出成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运用现代科技推动文化创新、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媒体融合发展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取得行业公认的成绩,具有引领性、开拓性意义。青年创新人才应热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够敏锐把握行业发展需求和态势,勇于开拓创新,发展潜力大;有一定创新成果,业绩显著、影响广泛,得到行业和社会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入选领军人才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45岁以下要占一定比例),入选青年创新人才的年龄不超过40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评选本年度1月1日。
(四)同等条件下,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及相关行业专业奖项以及其他本领域公认的重大奖项的,可在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推荐中优先考虑。对影响大或行业急需的青年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纳入推荐范围。
(五)现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两院院士”)、已纳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突贡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特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百千万”)、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等更高层次人才工程的人选,原则上不再纳入领军人才工程。已纳入国家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千计划”)、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青拔计划”)、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等更高层次人才工程的人选,原则上不再纳入青年创新人才工程。
第五条 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推荐为人选应从严掌握。
第六条 按照工作性质不同,本办法所称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遴选,分为新闻宣传、文艺创作、国际传播、经营管理、科技与工程技术、理论研究人才六个类别。各类别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新闻宣传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新闻宣传,具有较高水平和突出业绩,其成果在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文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新闻采访、编辑、评论、播音、主持人员。
(二)文艺创作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文艺创作,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突出业绩,其本人主导或参与主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取得业界公认的较大影响力和创新性的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纪录片、动画片、广播电视综艺节目、网络综艺节目的制片、编导、策划、编剧、导演、表演、美术设计、摄像、制作、录音、剪辑、布景设计、灯光设计、服装设计、道具设计、化妆、音响效果等人员。
(三)国际传播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国际理论研究,有业界公认业绩的对外交流合作、文化交流互鉴、对外话语体系建设等人员。
(四)经营管理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经营与管理,主持和组织省部级重点项目,有较强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能力,有较强的市场开发经营能力,在行业建设、单位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成果的经营、品牌、广告、产品运营人员。
(五)科技与工程技术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安全传输、广播电视技术、云计算、大数据、5G和新技术研发与运用,掌握核心技术或运用现代化科技推动文化创新、产业发展、技术运维、技术保障上做出重要业绩的安全播出、传输保障、监听监看、网络安全、大数据分析、图像识别、新技术研发等人员。
(六)理论研究人才: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中从事理论研究,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发表过有较高水准或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论文,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或本行业课题,担任或承担省部级理论研究和学术创新团队的政策理论研究、编辑翻译和宣传人员。
第三章 资助培养
第七条 将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培养纳入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人才建设规划和培养计划,采取不定期方式举办专题培训班、研修班;组织跨省、跨地开展学术交流、考察采风和业务调研;选送挂职锻炼、定点扶贫、对口援助;支持资助出国(境)培训研修,到国外高校、重要媒体进行参观考察、访问交流和合作研究,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行业峰会、艺术节、博览会,支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着力提升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对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承担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点项目、重大创作和研究课题;引导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基础研究、课题研究、前沿研究和核心技术研发及运用;协调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之间开展课题协作;鼓励其与相关行业和企业开展合作交流;鼓励入选者所在单位设立人才津贴;鼓励人才使用单位在工作、培训和生活方面给予优先优待。
第九条 重视发挥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专业优势,养用结合,支持参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大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和评审机构,围绕北京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和研究的重点工作,集思广益,出谋划策;支持开展智力服务、智力帮扶活动;组织开展深入基层、深入高校、面向专业技能人才开展经验分享、授课活动。
第十条 大力宣传报道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典型事迹和优秀成果,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提升其知名度,逐步形成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品牌效应,为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人选推荐
(一)各相关单位应根据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遴选范围和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报送人选推荐材料。
(二)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采取民主推荐方式,充分发扬民主,不唯票数、不唯分、不唯年龄、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遴选推荐工作一般每二年开展一次。届时各单位将根据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遴选工作通知和要求,将推荐人选材料报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初审汇总后报局人事处。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成立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遴选工作小组,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遴选评审小组,按照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标准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成就评价,采取一定差额比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根据人才遴选工作小组和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对初步人选进行研究讨论和审定,确定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公布人选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文件形式在网站公示人选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人选推荐单位,颁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或青年创新人才证书。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教育、培养和引领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思想,始终做到讲政治、有原则、有底线、有规矩。
第十六条 以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为依托,建立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人才信息库,加强日常沟通与联系,及时把握思想动态,切实做好密切联系各方面人才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人才管理机制,对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进行跟踪考察,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培养,每一年考评一次,每二年遴选一次,二年终评取得“优秀”档次的,经推荐单位同意并报局批准,可直接入选下一批的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不占当年推荐遴选名额。
第十八条 对在遴选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年度考核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终止后续各项待遇,取消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称号,退出人才信息库;对在考核中取得“优秀”的,优先从人才信息库中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推荐高层次人才,积极推荐参加全国和相关荣誉评选。
第十九条 对达到一定年龄或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领军人才,将终止培养计划,退出领军人才信息库;对达到一定年龄或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或入选领军人才的青年创新人才,退出青年创新人才信息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领导下,局人事处负责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实施与管理,具体负责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联系、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各相关处室和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做好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遴选培养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落实方案或措施,促进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遴选与资助培养工作全面落实。
第二十二条 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