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主要依据名称 | 依据内容 | 发布文号 | 行使层级 |
1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0100 | 国产电视剧片(电视动画片)审查 | 行政许可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第八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十五条: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0年5月14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级 |
2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0200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 市级 |
3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0300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七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3号 | 市级 |
4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0400 |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04年12月15日发布;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 市级 |
5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0500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 市级,区级 |
6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0600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市级 |
7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0700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区级 |
8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080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市级 |
9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1100 |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市级 |
10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1200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 市级 |
11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1300 |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市级 |
12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1500 |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 行政许可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0年5月14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级 |
13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2000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市级 |
14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2100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使用小功率调频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经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开展应急广播信息服务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后的三十日内将许可证核发情况向广电总局备案。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04年1月15日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 市级 |
15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2500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 | 第二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后,方可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活动。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第三条 执业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是持证人具备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活动的唯一有效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和监督工作。 | 广电总局人劳字〔2006〕108号(2006年5月29日起发布并施行) | 市级 |
16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2600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04年7月19日发布,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 市级 |
17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2700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04年7月19日发布,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 市级 |
18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2800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 国发〔2020〕13号 | 市级,区级 |
19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2900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市级 |
20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3000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发布,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 市级 |
21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3100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国发〔2012〕52号 | 市级 |
22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3200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市级 |
23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3400 | 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审批 | 行政许可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级《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5号)修订 | 区级 |
24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3500 |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 第一条,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新政策对邀请台湾人士参加上述类型节目制作的人数不做限制,但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第四条,上述措施对香港、澳门地区同等适用。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2月28日发布并施行 | 市级 |
25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B2803700 |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第4项“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的审批部门由广电总局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 国发〔2019〕6号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