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主要依据名称 | 依据内容 | 发布文号 | 行使层级 |
31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L2800100 | 本市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八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0年5月14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级 |
32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L2800200 |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条,第四款,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发布,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 市级 |
33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L2800300 |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 | 第二条:凡涉及政治性、敏感性话题较多的谈话节目,不宜采取直播方式,没有条件又没有把握的节目要采取录播方式,如确实需要设热线直播的节目,必须经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 广发编字〔1999〕703号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