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建立支持动画和科技融合发展有效机制,培育动画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北京市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6年3月27日
北京市促进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
重点项目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建立支持动画和科技融合发展有效机制,培育动画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北京市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大力发展文化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从事动画产业的相关机构。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三条 研发应用类项目
(一)数字动画技术研发。支持以推动尖端技术与动画行业数字化协同应用为研发目标,在实时动画制作技术、沉浸式数字动画技术、动画生产智能化、动画行业大模型等领域,开展算法、工具、流程等国产化研发创新的项目。
(二)数字动画技术应用。支持以数字技术赋能动画创作生产,鼓励深度运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实时渲染、动作捕捉、云端制作等关键技术,推动制作流程优化、艺术表现力提升或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
第四条 生态服务类项目
(一)业态集群。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引擎驱动“动画+”产业发展,具备促进机构聚集式发展、提供普惠式创业配套、共享技术资源(如:AI 生成、CG渲染、虚拟制片、运动捕捉、云存储、算力等)、开展精品内容生产、推动产学研一体化等特征的服务项目。
(二)IP服务。支持动画IP版权登记评估交易、创投路演、产融对接、人才培育、政策申报、国际发行与参展支持等服务项目。
第五条 融合应用类项目
(一)精品内容向多场景转化。支持动画剧集、动画微短剧向动画电影、游戏、漫画、绘本、衍生品、舞台剧、主题公园、数字文化空间等领域转化的项目;支持主题公园、特色街区、文旅景区、大型商场、文化场所等引入国产动画IP元素,构建“动画生态圈”的项目。
(二)多场景内容向精品动画转化。支持文学、漫画、绘本、游戏、文创、文博、文体、文旅等领域IP向动画剧集、动画微短剧转化的项目。
第六条 国际传播类项目
(一)动画走出去。支持在国外建设视听平台传播国产动画、向国外输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动画版权、在国外重要节展设立北京动画展台、获得国际主流动画奖项等,在国际传播中取得显著影响力的动画项目。
(二)中外合作。支持在北京落地、彰显中国特色、中国元素的中外联合制作优秀动画项目。
第七条 优质创新类市场主体
(一)优质创新市场主体。符合动画领域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特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兼具突出创新能力和良好质量效益的市场主体。
(二)爆款产品市场主体。打造出市场现象级产品,短期内营收激增、媒体曝光度与社交网络平台热度持续走高、能够保持较长时间市场领先地位的动画产业市场主体。
第三章 支持方式、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支持方式为事后奖励。
第九条 研发应用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符合动画产业发展方向。
(二)研发类项目须在北京至少完成一项知识产权相关登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市场应用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预期。
(三)应用类项目须在北京落地,申报时应已完成实质性制作,且关键技术应用环节覆盖核心生产环节,能够体现技术应用对制作流程优化、艺术表现力提升或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可预期的显著成效。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生态服务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已在北京实施落地。
(二)知识产权明晰,符合文化新业态、新场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典型特征,具备良好发展推广前景,能够对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较强支撑和带动作用。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融合应用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基于合法拥有的国产动画IP(用于转化方向)或获得其他领域IP完整授权(用于动画化方向),无知识产权纠纷,IP转化路径清晰。
(二)项目已在北京实施落地,预期产出和市场目标明确,能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提升项目创新性与体验感。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收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国际传播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动画走出去项目。输出内容具有中国特色,能够体现北京动画产业发展水平,对提升国产动画国际影响力有较强推动作用。
(二)中外合作项目。价值导向正确、主题内容健康、制作水准精湛、具有良好的社会传播效果。
支持标准:对在国外建设视听平台传播国产动画,按照不超过入选平台上一年度服务出口总额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对向国外输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动画版权,按照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版权出口总额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对参与重要节展的机构,按照不超过展位费及IP国际化宣推费用总额5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机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具有艺术影响力的国际主流动画奖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合拍制作的优秀动画作品,按照不超过发行收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优质创新类市场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优质创新市场主体。经营满2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科技含量高、创新力度大,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同比增长不低于20%、净利润同比增长不低于10%。
(二)爆款产品市场主体。产品应具备以下特征:单个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反响好,核心传播数据(热度/播放量/收视率等)在本领域排名全国前列;或入选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及北京市相关重点片单;或获得国内相关重要奖项。产品社会影响力显著,对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主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单个机构不可同时申报项目和市场主体支持。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实施方案,合理调整项目和市场主体的支持数量和比例,编制并公布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评测、专业评测或财务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作为专家评审参考依据。如有必要,可开展现场评测。
第十七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专家综合评审意见中提出的拟支持项目及市场主体建议名单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根据审议结果,对拟支持项目及市场主体名单组织开展为期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支持资金的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将所获支持资金用于与动画相关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骗取、冒领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3年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