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北京市超高清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北京)超高清电视先锋行动计划”合作备忘录》和《北京市超高清视听先锋行动计划(2024-2026年)》,结合北京工作实际,市广电局制定了《北京市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4年6月30日
(联系人:马玉梅;联系电话:55565367)
北京市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2024-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北京)超高清电视先锋行动计划”合作备忘录》《北京市超高清视听先锋行动计划(2024-2026年)》《北京市关于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着力推进北京市超高清视听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推动国际一流的中国数字视听制作中心建设,规范北京市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项目的方式为事后奖励,安排北京市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支持资金。
第三条 支持范围为推动北京市超高清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显著成效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内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核心产业行业代码87(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符合要求的项目。
第四条 支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六条 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技术评测、专业评测、现场评测等工作由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协助完成。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4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应用
支持内容:支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使用4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超高清视听产品,产品须符合《超高清晰度电视系统节目制作和交换参数值》(GB/T 41809-2022)、《高动态范围电视节目制作和交换图像参数值》(GB/T 41808-2022)等标准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4K超高清电视技术应用实施指南 (2023版)》。申报的4K超高清视听产品分辨率不低于3840×2160、量化精度不低于10比特、帧率不低于50帧/秒,满足高动态范围(HDR)和宽色域(BT.2020)技术要求。鼓励采用《高动态范围电视系统显示适配元数据技术要求》(GY/T 358-2022)、《三维声编解码及渲染》(GY/T 363-2023)等国产视音频技术标准制作4K超高清视听产品。
申报项目应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制作,在市广电局完成备案公示或审查,并在广播电视频道、点播专区或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的超高清视听专区进行播放。其中,广播电视频道是指央视或省级卫视的超高清频道;点播专区是指全国范围内有线电视或IPTV的4K点播专区;重点网络视听平台是指爱奇艺、优酷、腾讯、抖音、快手、央视频、咪咕、芒果TV、哔哩哔哩等。
支持条件:申报主体为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在财政资金使用、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申报主体须拥有节目内容版权,对节目及其版权承担完全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支持金额:按照不超过项目超高清视听后期制作总投资额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
第八条 支持8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应用
支持内容:支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使用8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超高清视听产品,产品参数须符合《超高清晰度电视系统节目制作和交换参数值》(GB/T 41809-2022)、《高动态范围电视节目制作和交换图像参数值》(GB/T 41808-2022)等标准。鼓励采用《高动态范围电视系统显示适配元数据技术要求》(GY/T 358-2022)、《三维声编解码及渲染》(GY/T 363-2023)等国产视音频技术标准制作8K超高清视听产品。申报项目须已完成制作并在北京市内落地应用,包括但不限于视听产品交易、播出、展映等。
支持条件:申报主体为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在财政资金使用、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申报主体须拥有节目内容版权,对节目及其版权承担完全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支持金额:按照不超过项目超高清视听后期制作总投资额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
第九条 支持中国数字视听制作中心建设
支持内容:一是支持构建超高清视听数字资产共享项目。项目须具备数字资产聚合、管理、共享等功能,面向社会提供数字资产使用服务。二是支持构建超高清视听制作能力共享项目。项目须具备GPU算力、高速传输网络、高容量存储等资源,部署超高清视听制作软件和工具,面向社会提供高性能制作服务。三是支持打造超高清视听修复增强项目。鼓励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视听内容修复增强效率,支持核心算法自主研发、技术方案创新和应用创新,面向社会提供多功能、全流程的超高清视听修复增强处理服务。四是支持建设超高清后期制作项目。鼓励北京地区影视后期制作机构开放制作服务能力,面向社会媒体制作机构提供影视后期集约化生产制作服务。五是支持建设超高清视听内容聚合项目。聚集一批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高质量超高清视听内容,支持技术创新,提高视听内容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体验。
支持条件:项目牵头发起单位须为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超高清视听内容生产制作等相关工作,且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资源汇聚能力和制作服务能力的广播电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平台/专区建设、运营和管理能力的法人机构;申报项目需具备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在北京市范围内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实际运行和使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支持金额:奖励金额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综合评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
第十条 支持超高清入户行动
支持内容:支持提升有线电视超高清终端覆盖能力,推动开展4K超高清终端升级置换,加快实施超高清入户行动,优化电视收视体验,提升用户满意度。
支持条件:申报主体须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服务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用户,提供服务的终端软硬件支持超高清(4K及以上)视频服务。
支持金额:按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新增支持开通超高清业务终端30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三年合计不超过70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超高清视听技术创新应用
支持内容:一是支持超高清视听技术与人工智能、XR虚拟制作、元宇宙、数字人、裸眼3D、VR/AR、5G/6G等技术融合创新应用的项目。二是支持开展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研究、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视听大模型训练、提高大模型对视听领域业务适配能力的项目。三是支持推动高性能并行渲染技术、3D渲染、具备大规模高质量低延时渲染能力、支持多平台运行的项目。四是支持国产化视听技术应用的项目,推动HDR Vivid、Audio Vivid、AVS2/AVS3等国产自主超高清视听技术的应用示范,推动无线网络智简传输、云化虚拟化等下一代网络核心技术的适配应用,增强无线网络对超高清视听新场景的支撑。五是支持国产化软硬件设备研发应用的项目,推动国产化图形处理器芯片、全功能GPU芯片在图形图像建模、渲染等领域的适配应用,推动超高速传输接口芯片、8K超高清编解码芯片、8K超高清显示控制芯片、8K超高清三基色激光显示整机、国产超高清IP制播设备及视音频制作软件工具的研发应用,实现高分辨率、高动态范围、宽色域、高帧率的高保真视频图像再现。六是支持推动超高清轻量化制作技术应用的项目,支持软件化、云化的超高清轻量化制作技术和制播方式落地应用,支撑专业制播机构超高清轻量化制播系统建设,提升超高清内容制作效率、降低制作成本。
支持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在北京市注册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广电总局(重点)实验室、北京市智慧广电实验室、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视听技术企业等;申报项目须具备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在北京市范围内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实际运行和使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超高清与新技术融合创新项目须在科技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等取得重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作用显著;超高清轻量化制作技术应用项目须基于软件化、云化方式构建,具备云导播、云图文、云收录、云分发等系统功能,支持4K超高清转播能力;项目主体明确,具有创新性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项目材料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支持金额:奖励额度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示范效果、应用推广性、项目规模,以及获得专利、软著及省部级奖项数量综合评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
第十二条 支持超高清视听应用场景创新
支持内容:围绕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及民生重点行业领域,鼓励超高清视听技术在文旅、文博、体育、商务、教育、演艺、车载视听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在超高清应用场景取得重大突破,对推动高质量发展作用显著。
支持条件:申报主体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并具有相应资质;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申报项目须具备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在北京市范围内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实际运行和使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支持金额:奖励额度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示范效果、应用推广性、项目规模等综合评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3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
第十三条 支持超高清视听产业生态集群建设
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中国(北京)高新视听产业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超高清示范园等产业园区建设,鼓励支持国家级视听产业园和北京新视听艺术园区等产业生态集群通过构建超高清视听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新型产业孵化器项目,实现超高清视听产业规模快速增长。
支持条件:产业园区牵头发起单位须是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备一定的资源汇聚能力和经济实力的广播电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能力的法人机构。产业园区内应集聚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类型企业,且该类企业创新性突出、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所申报产业园区须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支持金额:奖励额度根据产业集群项目的建设投入和发展规模等综合评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项目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二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个,三类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市广电局根据北京市超高清视听全产业链优化升级现实需求,每年制定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等事项,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资格条件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确定申报类别并准备相关材料,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对材料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开展技术评测,出具技术评测报告。其中,超高清视听内容制播项目应报送4K/8K版本的超高清视听作品,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质量评测,评测过程包括客观指标测试和图像主观评价。评测方法按照《北京市4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应用方向技术指标评测方案(2024年)》《北京市8K超高清视听技术制作应用方向技术指标评测方案(2024年)》进行评测和打分,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技术评测报告。
第十七条 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按照“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各申报方向的申报要求,对评定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示范性、可推广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专业评测和打分,出具专业评测报告。
第十八条 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测,检查项目实施的技术细节、成果和应用等情况,出具现场评测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技术评测报告、专业评测报告和现场评测报告,组织专家委员会实施综合评审,研究确定奖励项目等次及奖励金额,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并提交市广电局进行审议。专家委员会由超高清视听领域专家、项目管理专家、内容审核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成。专家须拥有高级以上职称,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评审纪律,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根据市广电局审议结果对拟奖励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向市广电局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需要保密的需注明。市广电局将根据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将收到的异议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报市广电局研究审议是否继续奖励。经履行公示等相应程序后,由市广电局与获得奖励的项目单位签订支持协议并拨付项目支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申报不予通过:
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持资金每年评审一次,本年度已获同类型中央财政资金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资金鼓励用于超高清内容制作技术应用、超高清核心技术攻关、超高清关键设备研发及应用、超高清产业服务平台建设、超高清应用场景创新、超高清产业生态集群建设等,需充分发挥奖励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北京市超高清视听全产业链优化升级。
第二十四条 支持资金禁止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会议费;车辆维护、维修费用;证券、期货、外汇及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其他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无关的支出;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市广电局根据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持资金拨付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持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广电局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会同财政部门设定政策总体绩效目标,并按照总体绩效目标确定各行业发展方向绩效目标。市广电局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备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广电局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单位三年以上申请的资格:违反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支持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弄虚作假行为;公示期满后,拒绝签署支持协议;获得项目支持资金支持后拒绝履行支持协议;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和资金使用规定;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获得支持资金后违反支持协议将项目迁往外地, 存在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漏税等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使用支持资金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支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