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市广电局于2020年8月19日印发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部分行政许可中注销事项办理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实施五年来,在规范行政许可注销办理、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运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质提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注销流程、明晰注销情形、压实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立足北京市广电行业管理实际,市广电局新修订印发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注销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广电局结合北京市广电行业管理实际,新修订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注销实施办法》,文件修订过程中,广泛征集了影视企业的意见建议,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审核,经多次修订完善后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三、适用范围与定义界定
1. 实施主体: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 适用对象:本市区域内持有市广电局核发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类行政许可证件的机构;
3. 注销定义:特指市广电局依法终止被许可机构行政许可证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四、重点条款解读
(一)明确五类法定注销情形
一是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是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厘清不同情形注销起算时间
一是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从届满之日起,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注销;
二是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的,从被撤销、撤回、吊销之日起,应依法予以注销。
(三)建立到期前置预警机制
创新设置期满前40日预警提醒制度,通过短信向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推送延续办理提示,从源头减少企业因疏忽逾期失效、被动注销,降低市场主体非主观过错损失,落实事前服务理念。
(四)区分主动申请注销、被动到期注销两类办理规则
一是企业主动申请注销:提交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遗失需提交公章版遗失说明)。
二是逾期未延续或未主动注销的: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依法注销手续,作出行政许可注销决定,并告知持证机构。
(五)明确注销后经营禁令
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延续的,被许可机构不得再以原许可证为依据从事原核准的业务。划定经营红线,防范无证违规经营风险。
(六)法规适用与兜底规则
一是本办法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位规定为准;二是未尽事项统一遵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意义
一是明晰各环节时限责任,提升广电行政监管精细化水平;二是新增许可到期提示预警机制,有效减少主体因疏忽造成许可失效,优化办事体验;三是及时清理失效许可存量,促进行业合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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