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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广播电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解读
来源: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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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广播电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系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 852-2019)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广播电视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

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 852-2019)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广播电视系统实际,经多次修订完善,正式形成《北京市广播电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主要思路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落实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本市广播电视行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涉及广播电视业务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广电行业系统单位涉及有限空间管理的,要履行管理单位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广电局各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广电系统相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市广电局办公室(安监办)牵头抓好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部署,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市广电局规划发展处、行政审批处、宣传管理处、电视剧管理处、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科技处等部门单位要按照业务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要内容

1.有限空间管理单位须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审批部门和审批责任人、现场责任人、作业负责人、监护者、作业者、应急救援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要求等内容。

2.有限空间管理单位要依托“企安安”建立有限空间台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有限空间全面辨识和风险评估,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名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事故后果、防护要求、作业形式、审批责任人和现场责任人等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重点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纳入台账。  

3.有限空间作业前,有限空间管理单位须对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确定的审批责任人签字确认。

4.有限空间管理单位须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表),报本单位确定的审批责任人审批。有限空间管理单位须通过现场查验、视频查验或委托专业人员现场查验等方式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确实已落实。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由有限空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审批,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有限空间管理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科学施救,制止盲目施救。救援人员须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6.采取外包作业方式的情况,有限空间管理单位应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并对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和存档保存。严禁将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限空间管理单位外包项目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业务,应明确专人负责,全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7.有限空间管理单位须在作业前,安排专人对有限空间作业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与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8.有限空间管理单位审批责任人须对有限空间外包作业进行审批。审批前,应通过现场查验、视频查验或委托专业人员现场查验等方式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确实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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