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为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更加明晰,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我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广播电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在我局权力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奖励三个方面起草制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按照相关要求,于2024年1月10日至1月18日期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局政府网站对《北京市广播电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反馈意见。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4年3月22日,我局正式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主要思路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对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的裁量范围、裁量幅度等予以明确,依法设定各类职权事项的标准、条件、程序、方式、时限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禁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减损其权益,统一标准尺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二是坚持市区统筹推进。按照本市行政权裁量基准制定市区统筹的要求,我们除对市级独有、市区共有事项明确了统一的裁量基准外,对区级独有事项也明确了适用标准。三是坚持动态调整。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调整修改或客观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调整工作,并同步向社会公开。
四、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北京市广播电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共3类行政职权的裁量权基准(基准内容涵盖市级独有、市区共有、区级独有三个层级职权)。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市级独有21项,市区共有2项,区级独有2项)。细化完善了国产电视剧片(电视动画片)审查、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等2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中介服务、收费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市级独有1项)。细化完善了对北京广播影视奖获奖作品及个人的奖励事项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情况等内容。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市级独有16项,市区共有3项,区级独有2项)。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在我局原有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对“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的检查”等21项检查事项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化表述,并细化完善了检查内容(逐条列出检查要点)、合格标准(与检查内容条目一一对应)、检查方式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