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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三种申请材料 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的解读说明
来源: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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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良好的营商营文环境打造活力广电,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办事申请材料有关要求,结合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三种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2〕1号)为主要制定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实行范围、适用对象、办理流程以及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作用。结合不同申请材料的要求,在内容制定上,对附件中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细化了审批机关的告知内容,还明确了申请人承诺内容,便于行政相对人履行好承诺义务。

实施意见分为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和附件两大部分。其中,实施意见包括“实行范围”、“适用对象”、“办理流程”、“核查与监管”四部分主体内容,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作用、实行范围、适用对象、办理流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中事后监管与违诺惩戒措施、失信修复、异议处理等重点内容,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材料:法律事实类,如出生证明;法律关系类,如婚姻关系;资格资质类,如学历学位证书;权利归属类,如产权证;客观状态类,如经济困难等5类材料,此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均为资格资质类;适用对象上,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交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上,由材料索要单位告知、申请人承诺、接件与受理、核查与监管四部分内容组成。材料索要单位告知,材料索要单位制定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向材料索要单位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接件与受理,明确了告知承诺书的作用,行政机关采信后,无需再提交对应材料,以告知承诺书代替对应材料即可;核查与监管,对监管方式、如何惩戒、失信修复及异议处理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附件告知承诺书为格式文本,包括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索要单位告知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承诺等重点内容。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已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单位、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具体内容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同时结合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对拟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的办理流程、核查监管进行调整充实,确保起草文件的规范性、准确性、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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