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编制的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报告全文主要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http://www.beijing.gov.cn/)相应的栏目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邮编:100010;电话:010-65159069,传真:010-65159068;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概述
2015年,为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形象,促进北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繁荣发展,为北京建设国家文化中心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持,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认真贯彻《条例》要求,按照“目标明确、基础扎实、提升层次、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基础管理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加强日常管理,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建设。坚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持与年终绩效考核工作相结合、与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与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相结合、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调整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并固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队伍,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利用召开局长办公会(党组会)等时机,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精神,提高班子成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法履职能力,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会,邀请市政府办公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授课,提高全局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工作实际,及时谋划制定2015年工作要点,并对全年工作做出具体部署,重新修订、印制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信息公开指南。
(二)进一步落实制度,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程度。狠抓制度落实,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确定程序,坚持一事一审,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安全有效,公开属性标准正确。
(三)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年度计划,组织部门领导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强化机构人员工作职能意识和职责要求,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要把握政策、制度标准和相关要求,防止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的内容把握区分上不明晰,使机构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局政务大厅服务人员职能要求,为做好政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接待依申请公开人员等服务工作创造了条件。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系统操作管理。及时做好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系统维护管理及信息的及时发布更新,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妥推进和有序开展奠定基础。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继续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全年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主动公开信息1548条,努力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信息公开情况
2015年度主动公开信息1548条,其中,规划计划类信息15条;法规文件类30条;行政职责类414条;机构职能类43条;行政许可及业务动态类信息1046条。
(二)主要公开渠道
1、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
进一步完善市新闻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运作正常,公众查阅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更加方便、快捷。
2、“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链接至“首都之窗”门户网站,公众可通过浏览“首都之窗”网站,查阅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
(三)公共查阅场所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纸质文本),按照《条例》有关要求及时移送至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北京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首都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公众可在上述场所及局办公室查阅本局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根据《条例》精神和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大厅专门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公布了本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当面或来信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着力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申请情况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2015年度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4件。
(二)答复情况
2015年共答复依申请公开4项,申请人主动撤销申请1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市新闻广电局认真组织落实《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更新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做好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奠定了良好基础。全年无收费情况发生。
四、复议、诉讼及举报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截至2015年底,没有针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五、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落实情况
1、主动公开指标:
(1)我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根据“首都之窗”的统一规定共分为5个“一级目录”,即机构职能、法规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职业、业务动态。“一级目录”下设“子目录”,在目录设置上做到了分类科学、查询便利以及目录信息的全面性;具有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具有依申请公开栏目;具有年度报告栏目。
(3)新闻发布会:我局分别就北京国际图书节、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阅读季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要活动及阅读指数发布等行业重要事项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主动公开相关事宜。
(4)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65159068。
2、规范性文件:我局有规范性文件栏目设置;能够及时发布文件;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已公开;文件已标注有效性。
3、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权力清单:我局已梳理权力清单,目前正等待市政府批复,批复后将向社会公开。
(2)财政资金信息:已公开2014年部门预决算情况。
(二)政策解读及热点回应
国务院暂未在本领域发布重要政策。我局在门户网站设有局长信箱及答疑解惑栏目,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
(三)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各责任部门认真按照上级文件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加强制度规范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年初,我局针对两局合并后部分单位人员变动造成的机构不健全问题,及时做了相应的调整,建立和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10月份,召集各部门一把手及信息公开联络员,专门组织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会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会。会上进一步对照《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要求,认真查找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会后,各责任部门也进一步细化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专人进行了认真整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了有力有序有效的全面推进。
2、强化制度建设,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全年始终把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作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着力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一是在建立主动公开、保密审核、责任追究、考核评议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细化操作办法,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加强公文类政府信息管理。坚持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确保在公文签发过程中同步做好保密审查和能否主动公开的审核、界定工作。明确要求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的文件,拟文责任人对公文性质、能否主动公开等问题做好必要的前期审查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不断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保障基础,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指导各部门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提高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重视度。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统筹负责,业务处室积极参与,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确保公开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召开信息公开业务人员培训会和机关保密工作会议,提升工作人员信息公开处理能力。
二是规范程序,保密到位。按照《条例》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规范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查、发布程序,进一步细化步骤、优化流程,使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局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明确各处室工作职责,及时发布,定期维护,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方便公众查询。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前一一进行保密审查,每月定期对公开内容进行保密检查。
三是加强督查考核,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把督促检查各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大力度,狠抓落实,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局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照市政府网站监测报告针对各责任部门先后下发整改通知,及时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严格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进一步增强了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提升了工作能力和水平。
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15年以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服务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需在下一年度工作中予以改进。一是加强载体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局门户网站和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加强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加强群众关心关注的新闻出版广电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二是进一步充实主动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做好公开和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的梳理,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健全组织领导,完善机构职能,加强业务培训,坚决杜绝泄密以及行政不作为等情况的发生,规范、有序、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四是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加强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提高依申请公开受理、办复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效能监察作用,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3月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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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548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4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4 |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 条 | 2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0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548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95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03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3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8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1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3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4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3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4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4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4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4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4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4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2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8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50 |
(2015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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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548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4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4 |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 条 | 2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0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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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548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95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03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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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3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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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8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1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3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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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4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3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4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4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4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4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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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4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4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2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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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8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