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依据 | 抽查细则 | 频次 | 比例 | 实施处室 |
|---|---|---|---|---|---|---|---|
| 1 | 对本市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 | 每年按比例随机抽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持证机构,以现场检查方式,对其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是否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是否播放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是否有违法的视频点播节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等问题。 | 每年1次 | 10% |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 2 | 对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检查我市125家持证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视听节目业务开展情况,以技术手段在线检查视听节目业务为主,以座谈交流、实地调研检查等方式为辅,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持证视听节目服务网站视听节目业务运营情况、违规情况、原创节目和境外引进节目申报情况等内容。 | 每年2次 | 5% |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 3 | 对本市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按比例随机抽取公共视听载体运营企业,以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其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共视听载体业务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所播放的视听节目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 每年1次 | 30% |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 4 | 安全播出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二)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 编制本年度安全播出检查内容,包括:系统配置、运维管理制度建设、运维管理实施情况等方面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依照检查方案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介绍检查成员、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及时告知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 每年至少1次 | 100% | 科技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