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电视剧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拍摄制作电视剧有关许可事宜的通知(暂行)》(广电办发〔2024〕316号)精神,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以及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有关机构,均可拍摄制作电视剧片。
特此通告。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