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季度,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实际创收收入为4968.36亿元,同比增长7.31%,行业发展稳中向好,首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从实际创收收入构成来看,广告收入为931.17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9.61亿元,同比下降8.78%;有线电视网络收入16.07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00亿元,同比下降5.84%;新媒体业务收入2919.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62.54亿元,同比增长9.88%;广播电视节目销售收入35.79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71亿元,同比下降1.94%。节目制作相关服务收入等其他收入1065.9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67.41亿元,同比增长18.63%。
说明:
1.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实际创收收入指《广播影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实际创收收入,主要包括广告收入、有线电视网络收入、新媒体业务收入、广播电视节目销售收入、电视购物频道收入和其他创收收入。
2.广告收入由广播广告、电视广告、网络媒体广告、其他广告等四部分收入组成。
3.新媒体业务收入是指广电IPTV 机构、互联网电视(OTT)牌照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广电IPTV、互联网电视(OTT)、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及其他新媒体(新闻客户端、微信、微博、网站等)业务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