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决策公开
【决策结果】【现行有效】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部分行政许可中注销事项办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7-22
分享:
 

京广电发〔2020〕70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及北京市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神,落实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对《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发布部分行政许可中注销事项办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广发〔2011〕135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部分行政许可中注销事项办理的实施办法》经2020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8月19日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0年7月20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部分行政许可中注销事项办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管理,维护被行政许可人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播电视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等行政许可业务。其中,有关被行政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条款,只适用于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许可项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注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被行政许可人行政许可证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被行政许可人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从届满之日起,本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注销;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的,从被撤销、撤回、吊销之日起,应依法予以注销。

第五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等行政许可项目的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主动提出申请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被行政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依法提出注销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注销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注销许可证原件。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本行政机关应在政府网站对外公开的承诺时限内完成注销手续,并向被许可人发放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书。

第九条  注销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有关流程和权限同获取行政许可证审批的流程和权限。

第十条  本行政机关对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双公示”要求,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9日起实施,《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发布部分行政许可中注销事项办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广发〔2011〕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5号院
邮编:101117
联系电话:010-55565513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承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09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507号  京ICP备1705316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