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视听指引2022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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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政府“6+4”一体化综合监管要求,优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基本业务指南,我们梳理现有行业法规文件编辑了《北京新视听指引2022》,并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2年12月9日




 

 

北京新视听指引2022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2年12月



《北京新视听指引2022》编写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6+4”一体化综合监管要求,优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营商环境,我们对现有广播电视和

网络视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编辑了《北京新视听指引2022》。

《北京新视听指引2022》主要是为有意进入或者已经进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市场主体,呈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多种业务类型,提供涵盖行业准入条件、许可备案办理、经营管理规范、违规风险提示和奖励扶持政策等多方

面的基本业务指南,以便市场主体一册在手,即可初步了解行业准入及经营管理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惠企便民高效。《北京新视听指引2022》是我局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举措,也是首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一业一册”的试行本、市场主体的“口袋书”和法治广电的路线图。

《北京新视听指引2022》(以下简称《指引》)具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权威性。《指引》全部内容均出自对外公开发布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内容。二是全面性。《指引》内容涵盖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主要业务类型,便于市场主体通揽广电业务概貌。三是专业性。《指引》是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市场准入和经营管理的专业框架性指导。四是操作性。《指引》兼具政务服务指南、经营管理须知、法律风险提示和奖励扶持政策导引等多种功能,便于市场主体依法进入、合规经营和做优做强。


目 录

第一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与经营

一、行业准入

(一)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资质要求

(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二、经营管理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三)禁载内容

三、风险提示

本章主要依据

第二章 电视剧的制作与发行

一、行业准入

(一)电视剧制作资质要求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分类

(三)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所需材料

(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办理流程

二、电视剧的备案和公示

(一)电视剧的备案和公示基本要求

(二)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条件

(三)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所需材料

(四)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办理流程

(五)电视剧公示事项的变更

三、电视剧的审查和许可

(一)电视剧的审查和许可基本要求

(二)禁载内容

(三)送审国产电视剧所需材料

(四)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的办理流程

(五)电视剧内容的变更

四、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规定

(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基本要求

(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形式

(三)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的条件

(四)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所需材料

(五)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所需材料

(六)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完成片审查所需材料

(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申报与审查流程

(八)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鼓励和禁载内容

五、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初审

(一)聘用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的基本要求

(二)申请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所需材料

(三)申请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的办理流程

六、风险提示

本章主要依据

第三章 电视动画片的制作与发行

一、电视动画片的备案和公示

(一)电视动画片的备案和公示基本要求

(二)申请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条件

(三)申请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所需材料

(四)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办理流程

(五)电视动画片公示事项的变更

二、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和许可

(一)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和许可基本要求

(二)禁载内容

(三)送审国产电视动画片所需材料

(四)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的办理流程

(五)电视动画片内容的变更

三、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的规定

(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基本要求

(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的形式

(三)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的条件

(四)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所需材料

(五)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动画片所需材料

(六)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所需材料

(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的申报与审查流程

(八)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的鼓励和禁载内容

四、风险提示

本章主要依据

第四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一、业务许可

(一)行业准入

(二)申请主体

(三)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条件

(四)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所需材料

(五)《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二、节目管理

(一)节目类型

(二)内容要求

(三)节目审查

(四)监控联网

三、风险提示

本章主要依据

第五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与安装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一)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或场所要求

(三)审批与备案

(四)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

(一)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办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办理流程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的规范

(五)不得向其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传播内容类型

三、风险提示

本章主要依据

第六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与经营

一、行业准入

(一)网络视听业务准入范围  

(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质要求

(三)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所需材料

(五)《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二、经营管理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二)退出机制

三、风险提示

本章主要依据

第七章 网络影视剧的生产制作与播出

一、节目备案主体

二、节目备案要求

三、禁载内容

本章主要依据

第八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一、行业准入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

(二)设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资质要求

(三)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二、经营管理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

(三)禁载内容

三、风险提示

本章主要依据

第九章 境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引进

第一节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初审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基本要求

(二)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所需材料

(三)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的办理流程

二、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

(一)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所需材料

(二)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的办理流程

三、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初审

(一)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

(二)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初审所需材料

(三)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初审的办理流程

四、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一)引进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

(二)申请引进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所需材料

(三)申请引进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的办理流程

第二节  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引进

一、行业准入

二、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管理

(一)申报与调整

(二)引进数量要求

(三)许可与审核

(四)登记与公告

(五)禁载内容

本章主要依据

第十章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管理

一、行业准入

(一)从业基本要求

(二)申请加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管理平台”名录所需材料

(三)申请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四)首次注册北京地区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五)首次注册北京地区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

(六)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的延续、变更与终止

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二)义务

三、风险提示

第二节 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

一、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二、审核员从业要求

三、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本章主要依据

附录1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奖励扶持项目和资金

附录2

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纳税义务

(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与经营

 

一、行业准入

(一)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资质要求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般办理方式:

1.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公司章程材料:

(1)申报单位章程复印件1份;

(2)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还须追溯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3)股东为自然人的,还需股东身份证件正本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1.一般方式办理所需材料 ;

2.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

第1项材料一式一份,第2项材料一式两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般办理方式: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5个工作日)→决定(5个工作日)→制证(1.5个工作日)→发证(0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应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受理。

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审批方式

2.审批时限短,受理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便于申请人及时知晓审批结果

3.审批流程更加简化

    4.线上线下同标准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经营管理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如需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持证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延续。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禁载内容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它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三、风险提示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条例所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章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京广电发〔2021〕164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第二章 电视剧的制作与发行

 

一、行业准入

(一)电视剧制作资质要求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分类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三)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所需材料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般方式: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原件;

2.编剧授权书复印件;

3.申请机构与主创人员(含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

4.电视剧制作资金承诺书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1.一般方式办理所需材料;

2.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告知承诺书。

第1项材料一式一份,第2项材料一式两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在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取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3.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4.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办理流程

一般办理方式:

申请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4个工作日)→决定(4个工作日)→制证(3个工作日)→发证(0个工作日)。

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审批方式

2.审批时限短,受理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便于申请人及时知晓审批结果

3.审批流程更加简化

    4.线上线下同标准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5、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二、电视剧的备案和公示

(一)电视剧的备案和公示基本要求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三)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所需材料

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初审不需提交纸质材料,制作公司请登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https://dsj.nrta.gov.cn/index.shanty)-办事服务栏-办事平台(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办事大厅-制作机构栏,点击已注册用户,下载“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业务报审”后,在电脑上打开系统,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四)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9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间)→发证(0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3.1、本市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初审。

(五)电视剧公示事项的变更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电视剧的审查和许可

(一)电视剧的审查和许可基本要求

电视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二)禁载内容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8.侮辱、诽谤他人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送审国产电视剧所需材料

1.国产电视剧片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剧目备案公示结果文本原件1份(提供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即可,能够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核验的,可免于提交;如不能核验的,还请提交);

3.分集梗概原件1份(每集不少于500字);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拍摄的批准文件正本原件1份(只限于有境外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

5.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原件1份;

6.电视剧片头、片尾、歌曲字幕原件1份;

7.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清晰完整的电视剧完成片MP4移动存储介质原件2份(可选择线上方式);

8.特殊题材电视剧协助审查意见正本原件1份(特殊题材电视剧需要提供);

9.电视剧制作成本配置情况原件1份;

10.主要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1份。

申请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公章;该审查事项受理后,方可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提交。

(四)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决定(4个工作日)→制证(4个工作日)→发证(0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6、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五)电视剧内容的变更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四、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规定

(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基本要求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形式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2.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3.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三)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的条件

1.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5.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6.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四)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所需材料

1.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剧集概况原件1份(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剧本);

3.境内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个人履历原件1份;

4.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原件1份;

5.合作协议意向书复印件1份(可提供正式协议或备忘录、意向书等形式文件,合作双方已签字。意向书中需明确双方投入、主要创作要素分工、国内外版权归属等事项);

6.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外方法人资信材料复印件1份(不同国家提供的样式不同,须含有证明出具机构的公章或负责人签名,证明原件上有即可,不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外文证明需附中文翻译)。

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五)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所需材料

1.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申请书原件1份;

2.剧集概况(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剧本)原件1份;

3.电视剧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原件1份;

4.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原件1份;

5.合作协议意向书(可提供正式协议或备忘录、意向书等形式文件,合作双方已签字。意向书中需明确双方投入、主要创作要素分工、国内外版权归属等事项)复印件1份;

6.外方法人资信材料(中英文对照本)复印件1份。

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六)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完成片审查所需材料

1.完成片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2.图像、声音、时码符合审查要求的电视剧完成片MP4移动存储介质原件1份(可选择线上方式);

3.剧情梗概(每集不少于300字)原件1份;

4.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原件1份。

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申报与审查流程

直接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报。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0、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已经取得广电总局准予拍摄批复的剧本和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八)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鼓励和禁载内容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体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文明进步内容的电视剧。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初审

(一)聘用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的基本要求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厅(局)审批、备案。

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经批准可聘请外国人参加电视剧的制作。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聘请外国演职员依照合作制作电视剧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二)申请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所需材料

1.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中的电视剧集数应与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的集数一致);

2.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境外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原件1份;

4.演员身份证件正本复印件1份;

5.故事梗概和思想内涵原件1份;

6.电视剧主创人员名单原件1份;

7.资金情况说明原件1份(资金说明中的电视剧集数应与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的集数一致);

8.聘请合同复印件1份;

9.如有漏报、迟报、补报情况,还需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补充情况说明原件1份。

申请材料一剧一报,须在开机前提交审核。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表格中所有项目都要填写。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申请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4个工作日)→决定(4个工作日,根据审核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拟同意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终审)→制证(1.5个工作日)→发证(0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4.3、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初审。

六、风险提示

(一)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经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尚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违反以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转移申请不予受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章主要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3.1、本市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初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5、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6、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0、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4.3、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初审

第三章 电视动画片的制作与发行

 

一、电视动画片的备案和公示

(一)电视动画片的备案和公示基本要求

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动画片的公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请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三)申请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所需材料

1.国产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原件1份;

2.故事梗概(1500-2000字之间)原件1份。

(四)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9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间)→发证(0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3.2、本市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初审。

(五)电视动画片公示事项的变更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动画片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和许可

(一)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和许可基本要求

电视动画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动画片,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二)禁载内容

电视动画片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8.侮辱、诽谤他人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送审国产电视动画片所需材料

1.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原件1份;

2.剧目备案公示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公示内容一致,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可免于提交;如不能核验的,还请提交);

3.分集梗概原件1份(每集不少于300字);

4.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片头片尾等清晰完整的动画片完成片MP4移动存储介质原件2份(可选择线上方式);

5.剧目片头、片尾、歌曲字幕原件1份。

申请材料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公章。

(四)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决定(3个工作日)→制证(2个工作日)→发证(0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7、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

(五)电视动画片内容的变更

已经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动画片,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三、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的规定

(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基本要求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的形式

1.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2.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3.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三)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的条件

1.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5.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动画片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6.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四)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所需材料

1.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剧集概况原件1份(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3.合作协议意向书复印件1份;

4.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及资信证明复印件各1份。

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五)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动画片所需材料

1.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动画片申请书原件1份;

2.剧集概况原件1份(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剧本);

3.动画片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原件1份;

4.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原件1份;

5.合作协议意向书复印件1份(可提供正式协议或备忘录、意向书等形式文件,合作双方已签字。意向书中需明确双方投入、主要创作要素分工、国内外版权归属等事项);

6.外方法人资信材料(中英文对照本)复印件1份。

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六)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所需材料

1.完成片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2.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符合审查要求的动画片完成片MP4移动存储介质原件1份(可选择线上方式);

3.剧情梗概原件1份(每集不少于300字);

4.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原件1份。

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的申报与审查流程

直接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报。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0、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已经取得广电总局准予拍摄批复的剧本和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八)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动画片的鼓励和禁载内容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旨在塑造中国动画品牌形象的电视动画片。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动画片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

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风险提示

(一)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动画片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动画片含有本规定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经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尚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违反以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转移申请不予受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章主要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3.2、本市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初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7、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0、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第四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一、业务许可

(一)行业准入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除外。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二)申请主体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3.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三)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所需材料

一般办理方式: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原件1份;

2.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原件1份;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度原件1份;

4.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技术方案原件1份;

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运营方案原件1份;

6.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信号监控方案原件1份;

7.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材料原件1份;

8.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的,还需:

(1)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如共享不成功的,还请提交);

(2)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复印件1份。

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告知承诺方式:

1. 一般方式办理所需材料 ;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原件2份。

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五)《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取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如需申请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一般方式: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申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告知承诺方式:改为先发证后验收,办证更快捷。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于期满前六个月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包含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当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二、节目管理

(一)节目类型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下列五类:

1.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2.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3.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4.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5.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二)内容要求

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且应以国产节目为主。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查。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三)节目审查

开办机构应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四)监控联网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三、风险提示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3.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4.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5.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6.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章主要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5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5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京广电发〔2021〕119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第五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与安装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一)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或场所要求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4.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三)审批与备案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办理设立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所需材料:

1.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出具的有线电视不能通达的情况材料原件1份;

2.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3.接收站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证正本复印件1份或接收站址的房屋产权证材料告知承诺书(境内)原件2份。

材料采用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变更收视终端,在审批流程结束后,需再次提交检验检测申请材料,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检验检测合格后,颁发新的《许可证》;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设立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所需材料: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接收站址的房屋产权证正本复印件1份或接收站址的房屋产权证材料告知承诺书(境外)原件2份;

3.不同单位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1)申请单位为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在拟安装站址安装卫星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文件原件1份;

(2)申请单位为部队系统开办的级别较高、影响较大的宾馆饭店,需提供宾馆饭店所在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安装卫星设施的书面文件原件1份(用于非军事目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材料采用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

(四)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依《<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依《<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

(一)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3.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4.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二)办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拟申请服务区范围图原件1份。

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办理流程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

.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的规范

1.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

2.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

3.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

4.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

5.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

6.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

7.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五)不得向其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传播内容类型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风险提示

(一)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1.对违反《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对违反《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3.对违反《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4.对违反《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二)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主要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1、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第六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与经营

 

一、行业准入

(一)网络视听业务准入范围

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的,应当申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具体包括4类17项:

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2)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3)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4)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5)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2.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2)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3)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4)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5)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6)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7)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3.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2)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4.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1)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2)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3)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质要求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申请该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网络视听平台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数字出版服务(含网络游戏)等其他行业特许经营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并符合相关合规性要求。

(三)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所需材料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对应的有关许可或备案文件,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ICP备案证书);

4.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原件1份(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的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原件1份(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的内容,并提供网络宽带租用协议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度类材料原件1份(包括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人员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包括:人员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

8.节目来源材料复印件1份(如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

9.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五)《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5个工作日)→决定(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间)→发证(3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8、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

二、经营管理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网络视听平台企业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网络视听平台企业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和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二)退出机制

1.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法规、不能履行开办主体责任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严格依法实行业务退出机制。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对违规播出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3.对违规播出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可予以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风险提示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8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2017〕1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8、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

第七章 网络影视剧的生产制作与播出

 

一、节目备案主体

网络剧(含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备案由影视节目制作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提交规划和上线备案有关材料。

二、节目备案要求

1.根据上述管理规定,重点网络影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开始制作前,制作机构应登录“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进行规划信息备案登记;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通过上述系统进行上线信息备案登记并提交成片审核。

2.重点网络影视剧包含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在各视听节目网站/客户端首页播放、推广,或用于视听节目网站招商推广、会员推荐、上线推荐、节目推优等的网络影视剧;符合播出平台招商主推、首页首屏播放、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投资超过100万元等几种条件之一的网络微短剧。

3.各制作机构登陆“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的账号和密码由制作机构向广电行政部门申请发放。

4.备案流程及要求

第一步:规划备案

(1)提交备案时间:

制作机构完成网络影视剧剧本后,可在系统中申报节目规划备案信息。

(2)规划备案申报所需材料:

节目名称;故事来源;联合制作机构;意向播出平台;制作预算;节目类型;集数;题材;年代;内容概要;思想内涵;制作机构备注;联系人;备案表扫描件;完成剧本承诺书等。

第二步:上线备案

(1)提交备案时间:

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可提交上线备案。

(2)上线备案申报所需材料:

“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内填写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并报送节目成片。

三、禁载内容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8.悔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本章主要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98号)

《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广电办发〔2018〕158号)

《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293号)

第八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一、行业准入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手机等各类固定、移动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二)设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资质要求

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等,详见本指引第六章。

(三)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

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二、经营管理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业务项目以及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向原发 证机关备案。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提供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如因特殊原因,延期或者中止提供服务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 关申报,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证》。

未经申报,连续停止业务超过六十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并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任何单位不得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节目,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相关管理规定;传播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新闻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营内容提供平台,组织、编辑和审核节目内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应当经过集成播控服务单位设立的集成播控平台统一集成后提供给用户,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集成播控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禁载内容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询。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违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负责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切断节目源,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安全管控措施,配备专业安全播控管理人员,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集成播控节目;在提供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为其提供优质的信号接入服务,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有关安全传输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传输管理制度,保障网络传输安全;在提供传输分发服务前,应当查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单位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三)禁载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4.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

5.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6.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7.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风险提示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2.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3.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  (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2.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3.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1.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3.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4.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5.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6.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7.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8.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9.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10.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11.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12.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1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14.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5.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以上第十五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本章主要依据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6 号)

 


第九章 境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引进

 

第一节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初审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基本要求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

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申报此事项的对象仅限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

(二)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所需材料

1.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原件1份 。

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三)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个工作日)→审查(0.5个工作日)→决定(0.5个工作日,根据审查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初审同意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同意或退回)→发证(1.5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6.3、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初审。

二、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

(一)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所需材料

1.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原件1份 ;

2.引进合同复印件1份;

3.版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包括中外文);

4.DVD样片原件1份(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

5.剧情梗概原件1份(影视剧每集不少于300字);

6.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原件1份(内容与影视剧样带字幕一致)。

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二)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个工作日)→审查(0.5个工作日)→决定(0.5个工作日,根据审查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初审同意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同意或退回)→发证(1.5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6.4、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

三、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初审

(一)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申报此事项的对象仅限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

(二)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初审所需材料

1.引进合同复印件1份;

2.版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3.引进其他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申请表原件1份。

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初审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个工作日)→审查(0.5个工作日)→决定(0.5个工作日,根据审查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初审同意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同意或退回)→发证(1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6.1、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初审。

四、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一)引进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申报此事项的对象仅限北京广播电视台。

(二)申请引进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所需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申请表原件1份;

2.引进合同复印件1份(包括中外文);

3.版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或版权登记证书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原件2份;

4.DVD样片原件1份;

5.节目内容梗概原件1份。

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三)申请引进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个工作日)→审查(0.5个工作日)→决定(0.5个工作日)→制证(1.5个工作日)→发证(0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6.2、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第二节  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引进

 

一、行业准入

依法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

二、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管理

(一)申报与调整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制定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体规划。

(二)引进数量要求

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

(三)许可与审核

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内容审核标准,按照电影、电视剧内容审核相关规定执行。

(四)登记与公告

通过不同渠道引进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都应当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各类单位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的相关信息核对后,配以节目登记序列号,将所有可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目录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告。

网站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应在节目片头注明登记序列号。各网站不得播放未在平台上登记和公告的境外影视剧。

(五)禁载内容

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格调健康向上,制作精良。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1.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本章主要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6、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第十章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管理

 

一、行业准入

(一)从业基本要求

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和未按规定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规范主持人参加社会活动和网络信息发布。加强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培养,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文艺观教育,始终坚定人民立场、坚守人民情怀。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制名利诱惑,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社会公德的示范者、正能量的建设者。

坚决抵制高价片酬。严格执行演员和嘉宾片酬规定,严格片酬管理告知承诺制度。倡导鼓励演员和嘉宾担当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性节目。严肃惩戒片酬违规、“阴阳合同”、偷逃税行为。

(二)申请加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管理平台”名录所需材料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成立时间,业务工作等);

2.申请加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执业资格名录事由;

3.签约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情况(依据首次、延续注册相关规定,重点说明播音员主持人有关资格证件情况);

4.提交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提交与播音员主持人签订的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1.已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2.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3.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4.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且未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

5.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6.提交与播音员主持人签订的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首次注册北京地区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1.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原件2张(照片背面需要注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

3.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本复印件1份。

申请人所在制作单位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注册;单位办理由注册负责人统一办理,上述原件或复印件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需要由制作、播出单位审理原件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制作、播出单位公章。

(五)首次注册北京地区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每月10日)→审查(4个工作日)→决定(4个工作日,根据审查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初审同意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证(0.5个工作日)→发证(1个工作日,次月10日)。如遇休息日、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5、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六)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的延续、变更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有效期为二年,是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5、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一个月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证书,由变更后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所在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因工作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原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并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2.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3.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4.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2.尊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4.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5.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6.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7.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风险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2.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3.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4.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1、2、3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节 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

 

一、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网络视听平台在节目演员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的人员坚决不用;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坚决不用;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坚决不用。

坚决抵制高价片酬。严格执行演员和嘉宾片酬规定,严格片酬管理告知承诺制度。倡导鼓励演员和嘉宾担当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性节目。严肃惩戒片酬违规、“阴阳合同”、偷逃税行为。

二、审核员从业要求

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需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国家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和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对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从事节目审核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申请成为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可以免予培训考核。

三、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1.网络主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2.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3.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

4.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播的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内容应当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

5.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6. 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7. 网络主播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8.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9.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10.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11.网络主播应当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语言文化素养,自觉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

12.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13.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10)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11)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13)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5)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16)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17)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8)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21)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内容;

(22)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23)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24)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25)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6)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7)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28)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29)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31)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章主要依据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6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67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15、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附录1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奖励扶持项目和资金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资助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题,生动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社会效益显著,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广播电视和原创网络视听作品。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关于发布《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传播译制、版权输出和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具体包括:(一)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传播译制,提升译制质量;

(二)支持向国外输出版权,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引进和输出平衡;(三)支持在国外建设传播平台,拓展国际传播渠道。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推动智慧广电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主要支持智慧城市建设、数字经济发展、智慧广电媒体融合发展、智慧广电内容生产和节目形态、智慧广电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广电服务承载、智慧广电产业生态建设以及智慧广电监管等方面。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2022年北京市推动智慧广电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8K超高清视频制作专项扶持项目旨在鼓励优秀8K超高清视频制作生产,撬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引导和规范8K超高清视频制作,增加市场供应,不断满足市民精神文化需求和高质量超高清视听体验需求。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取、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与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北京市8K超高清视频制作专项扶持项目2022年申报指南。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旨在大力支持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打造北京市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北京新视听公益广告扶持项目重点扶持以下创作方向: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喜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聚焦首都发展;聚焦乡村振兴;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和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讲述中国故事,彰显中国精神;聚焦阐释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多视角反映北京乃至全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和“十四五”发展成就;聚焦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其他反映社会公序良俗的优秀作品,如敬老、女性、儿童、生物多样性、健康、防艾、廉洁、税收、文旅、扫黄打非、禁烟、消防等主题。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征集2022年北京新视听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的通知。


附录2

 

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纳税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index.shtml)—办税指南。

(二)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京广电发〔2021〕164号):

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每年应当按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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