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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度北京市出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的通知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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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各出版单位:

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保障2020年度北京市出版专业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现就2020年度有关职称评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北京地区经审批设立的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单位中,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编辑、出版、校对、研究等工作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均可以自主申报。

中央在京单位所属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北京市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应职称评价委托函(附模板)后,按照北京市出版专业职称评价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人员条件

(一)申报出版专业编审条件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本科毕业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申报出版专业副编审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或本科毕业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专科毕业后满10年,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8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需提交的申报资格材料

1.《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系统自动生成)。

2.《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

4.现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5.通过审核或续展审核的《责任编辑证书》。

6.本单位任现职《岗位聘任证书》(聘任证书或合同)。

7.学时证明材料或《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每年必须完成7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包括每年72学时出版专业的学习。

8.近五年的本单位年度考核意见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9.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 

10.本人撰写的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到提交申报材料前,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情况说明(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11.本单位内部公示意见函(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和推荐意见函。

四、需提交的研究能力材料

(一)研究能力代表作清单(试行)

1.独立撰写并在中央级或省部级理论、学术版的报纸(1500字以上)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独立撰写或与他人合作并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著;

3.独立完成并在省市级以上行业、行政管理机构、高等院校或国家级学会举办的本专业学术会议上的课题成果或发言稿件及汇编; 

4.独立完成并讲授的本专业授课文案(包含邀请函、现场授课照片等材料);

5.个人撰写并发表后被其它期刊转载的论文,如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院校学术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

6.本专业或与本专业出版方向相一致的其它专业领域研究成果、创意成果、理论成果或省市级以上社科类课题。

7.与本人出版方向相一致其他专业学术作品。

8.申报者个人认为能够证明研究能力的其他材料。

(二)具体提交要求

1.必须是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的研究能力材料。

2.所提交的研究能力材料可以在代表作清单目录中选择某一项,也可以选择多项,但申报提交数量的总和应达到申报编审或申报副编审要求提交数量的总和。

3.申报副编审职称需至少提交2篇研究能力材料,多者不限。以2篇为例,2篇均可以是出版专业学术研究能力材料;或可以提交1篇为出版专业学术研究能力材料,1篇为本人参与出版方向相一致的其它专业学术研究能力材料。

4.申报编审职称需至少提交不少于3篇研究能力材料,多者不限。以3篇为例,3篇均可以是出版专业学术研究能力材料;或可以提交2篇为出版专业学术研究能力材料,1篇为与本人出版方向相一致的其它专业学术研究能力材料。

5.提交的学术研究能力材料一般为独立撰写或者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

6.提交的合作专著应由出版单位出具合作证明,字数应达到3万字以上。

7.使用化名的,要由出版单位出具证明。 

8.学位论文和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前发表的论文或专著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论著。

9.提交课题成果或发言稿件及汇编的,应与研究课题批复函、参加课题研究证明材料、参会邀请函、现场发言照片等材料一并提交。

10.提交授课文案的,应与邀请函、现场授课照片等材料一并提交。

五、需提交的工作业绩材料

(一)工作业绩代表作清单(试行)

1.《个人业务自传》(3000字左右)。

2.能够反映个人工作业绩所责编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作品。

3.主持完成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标准、重大选题、重点工程项目的报告、工作计划、可行性方案和成果。

4.责编出版的图书(期刊)作品的选题报告、策划文案、审稿意见、复审意见等。

5.责编并出版的图书(期刊)选题的质量报告。 

6.责编并出版的图书(期刊)作品被其它期刊转载的论文,如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院校学术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

7.个人撰写的责编并出版或策划的图书(期刊)作品心得体会。

8.近三年来每年的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单位盖章认可)。

9.入选省部级及以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选题、政策扶持和优秀栏目。 

10.入选“四个一批”、“百人工程”或行业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目录和证书(注明:申报单位、批准单位)。 

11.近五年来国家认可的奖励证书,主要包括:目录和证书(注明:申报单位、发证单位、本人排名、获奖名次)。 

12.工作单位认可的其它工作业绩材料。

(二)具体提交要求

1.申报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供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到提交申报材料前,近5年来的以下业绩材料,形式、样式、数量不限。

2.提交行业标准、重大选题、重点工程项目的报告、工作计划、可行性方案及成果的,并同时出具本人参与情况的证明材料;

3.已编辑出版作品的选题报告、策划文案以及作品目录和作品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等。

4.提交不少于3份的审稿意见或复审意见等。

5.提交不少于3篇的个人撰写的责编并出版或策划的图书(期刊)作品心得体会。

6.编辑出版的图书质量报告按照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以本人提交作品目录数量为依据,并做好抽查复检准备。

六、评审时间安排

1.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8月10日——8月17日。

2.申报网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直达”“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栏目,或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职称评审”栏目进行网上申报。

3.现场答辩时间:受疫情不确定性影响,实际答辩时间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届时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得时间为准。

4.请申报人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现场答辩的,结果自负。

七、评审申报及材料提交要求

(一)评审申报要求

1.有关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破格条件等要求按市人力社保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2.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不需要提交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材料。

3.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要求,2020年度取消申报表上存档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取消现场审核。

4.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在北京市职称申报系统中呈现。请申报人在网上初审通过后,上传本人所有的申报资格、研究能力和工作业绩材料。上传材料时一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应该提供公章的材料,一定要在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由于申报系统不支持音视频材料上传,如申报材料中有音视频材料,请尽可能在压缩后单独发送到邮箱xwcbrcgz@163.com或以光盘、U盘等其他形式邮寄到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地址: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803室,联系人:李超,联系电话:64081818)。

本专业评委会原则上不再当面接收或通过其它方式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请申报人员务必将个人的申报材料整理细致充分,并完整提交。

5.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代表作时,应依据申报者本人实际工作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确定代表作填写方向,既可以填写研究能力代表作,也可以填写工作业绩代表作。如从事基础研究性岗位工作的,应着重填写研究能力代表作,并提供相应说明;如从事实践操作性岗位工作的,应着重填写工作业绩代表作,并提供相应说明。

6.请申报人员按时完成网上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评审费缴纳要求

1.评审收费标准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3】2512号)规定执行,评审费每人700元。

2.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要求,从2020年起,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采取网上审核、网上缴费方式进行。申报人网上复审通过后,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

3.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纳职称评审费的,资金直接进入市财政局账户。申报人可按照短信提示查询打印电子发票。

八、申报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形

1.近3年内严重违反党和国家出版工作纪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

2.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3.正在查办案件中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及未定案的。

4.经有关部门认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已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者和相关人员。

5.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抄袭论文的.

6.近3年内违反诚实信用承诺,有过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

7.参评人员在同一年度就同一系列(专业)已在其它评审机构进行申报的。

8.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联系人: 李超         联系电话:64081818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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