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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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业务指导部门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名称设定依据内容发布号令行使层级
1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0100对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市级
2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0400对安全播出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市级
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0500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的行政检查《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二、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凡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商铺)、银行、医院及户外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均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广电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上述公共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新闻、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
2.《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八)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指导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广发[2007]118号
京办字[2019]11号
市级
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0600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和业务的行政检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市级
5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0700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内容和业务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 号发布,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市级、区级
6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0800对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行政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市级
7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0900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许可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市级、区级
8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1000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90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其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90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市级
9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1100对广播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市级
10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1200对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提供以下文件:(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第二十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发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市级
11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1300对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提供以下文件:(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第二十一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使用小功率调频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经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开展应急广播信息服务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发布,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市级
12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1400对除中央机构外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市级
1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1500对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
市级
1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160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市级
15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1700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发布,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
市级
16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1800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检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0 号发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市级
17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1900对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发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市级
18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2000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级播出机构结合本《通知》精神,对本台在播和拟播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重点清查非本台制作的节目、栏目的来源以及提供节目、栏目机构的资质,对于已经购买的未取得《许可证》机构制作或提供的节目、栏目,要立即停止播出,确保播出安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广发〔2010〕70号
市级
19北京市广播电视局G2802100对设立有线电视站、广播电视站单位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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